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缔约双方建立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就本条而言,委员会应由以下双方协调:

中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合作司或其继任者;以及

厄方,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谈判局或其继任者。

为便于沟通并确保委员会的正常运转,缔约双方将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指定1名联络人。

委员会应具有下述职能:

监督本章的执行和管理;

即刻处理一缔约方提出的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实施和执行等有关的任何问题;

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与改进方面加强合作;

酌情为缔约双方境内的政府与非政府合格评定机构之间开展行业间的合作提供便利;

交换非政府、区域和多边论坛中有关标准化、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相关活动的进展信息;

采取缔约双方认为有助于执行《TBT协定》并便利贸易的其他措施;

应一缔约方请求,就本章项下发生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

根据《TBT协定》的进展审议本章内容,并根据上述进展提出本章的修订建议;

在适当时,向自由贸易联合委员会汇报本章的执行情况。

如缔约双方已根据第四款第(七)项的规定寻求磋商,经缔约双方同意,此类磋商构成第十三章第四条(磋商)项下的磋商。

应另一缔约方请求,一缔约方应努力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的在本章下深化特定行业的合作建议给予优先考虑。

委员会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召开第一次会议,每2年或缔约双方同意的任何时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或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进行。经缔约双方商定,必要时可设立特别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