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A章
总则
第92.1条
目的和依据
第92.3条
适用范围
第92.5条
机构与职责
第92.7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分类
第92.9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B章
操控员管理
第92.51条
安全操控要求
第92.53条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第92.55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条件
第92.57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材料
第92.59条
执照和等级的颁发
第92.61条
执照和等级的有效期
第92.63条
执照和等级的更新
第92.65条
执照和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第92.67条
执照的变更、放弃和注销
第92.69条
飞行经历记录
第92.71条
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
第92.73条
从非民用和境外接受的训练
第92.75条
检查和考试的一般程序
第92.77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第92.79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设备
第92.81条
定期检查
第92.83条
熟练检查
第92.85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92.87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第92.89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第92.91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第92.93条
增加等级
第92.95条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第92.97条
接受检查
第92.99条
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第92.101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C章
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