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481条

第92.481条 出口人的责任

除非进口国另有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出口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向用户提供出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例如飞行手册、维护手册、安装说明书等,以及进口国特殊要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出口人为制造人的,还应当提供上述资料后续的更改版。

完成交付飞行时,拆除为出口交付临时安装的装置,并将航空器恢复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使用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件,用于销售表演或者交付飞行的,出口后应当:

向局方申请注销并交还被转让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证,并且说明所有权转让日期。

按照有关规定从被转让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除去实名登记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