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479条

第92.479条 出口适航证的颁发

局方确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出口适航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有效适航证或者符合本规则第92.459条颁发适航证的条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使用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证明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持续适航要求,且已进行规定的适航检查。

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出现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偏离情况时,如进口国局方同意接受偏离,局方可以颁发出口适航证,并在出口适航证上将偏离作为例外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