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29条

第92.329条 适用要求的确定

申请设计批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适用要求:

设计批准申请人应当表明其申请进行设计批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下述规定:

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下情况除外:

符合本条(e)款的规定情况。

(ii)自愿选择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适用要求,或者局方根据本条规定提出应当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适用要求。

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有效期为3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或者已经明确不可能取得设计批准,申请人可以采用下述方法之一:

按照本条(a)款的规定提出新的申请书。

申请延长原申请书的有效期。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使其设计符合某一日期有效的适用要求,该日期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不得早于申请书延长期到期前本条所规定的有效期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欲使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提交申请书之后生效的适用要求的修订版本,也应当符合局方确认与该适用要求直接相关的修订版本。

对于设计更改,如本款的第(1)、(2)或者(3)项适用,申请人可以采用适用要求的较早版本,但不得早于原审定基础中相应条款的版本。

如果局方确认设计更改符合以下准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仍保持原有的总体构型或者构造原理。和

(ii)欲更改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审定时曾采用的前提假设仍然有效。

局方确认不受更改影响的区域、系统、部件、设备。

受更改影响的每个区域、系统、部件、设备,局方确认若要求其符合本条(a)款中所述的适航标准对被更改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安全水平没有实质作用或者不切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