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二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二节 第二节 设计批准 第92.321条 适用范围 第92.323条 申请人资格 第92.325条 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第92.327条 专用条件 第92.329条 适用要求的确定 第92.331条 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第92.335条 检查和试验 第92.337条 飞行试验 第92.343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遥控台(站) 第92.347条 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实质性更改 第92.349条 设计更改的管理 第92.351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颁发 第92.353条 要求的设计更改 第92.357条 持证人的责任 第92.359条 持证人的权益 第92.361条 转让性 第92.363条 有效期和证件检查 第92.315条 目录 第92.3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