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23条
第92.323条 申请人资格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建立或者正在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应当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设计保证手册:
对申请范围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设计更改进行控制和监督。
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符合按照本规则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
确保其责任与本节适用条款和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相符。
独立地监督对设计保证手册规定的程序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并且具有反馈机制,向承担落实纠正措施职责的个人或者部门提供反馈。
应当具有确保其向局方提交符合性声明和相关文件之前,独立地核查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和文件的符合性的功能。
应当具有供应商管理的程序,按照该程序来接收由供应商设计的零部件或者接受由供应商实施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