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37条
第92.337条 飞行试验
申请人应当进行本条(b)款列举的各种飞行试验,试验前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
符合适用要求中有关的结构要求。
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查和试验。
符合型号设计。
进行了必要的飞行试验,并提交了试验报告。
在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后,申请人应当进行局方规定的各项飞行试验,以便确定:
是否符合适用要求。
是否能合理地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零部件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
对于本条(b)款第(2)项所述的飞行试验,局方考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复杂程度及其对安全的风险,确定必要的飞行时间,以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入使用前证明其安全运行。
发现存在可能使以后的试验数据失去意义或者使继续试验带有不必要的危险性的问题时,申请人应当中断按本条进行的飞行试验,直到其证明已采取了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