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35条
第92.335条 检查和试验
申请人应当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其:
符合本规则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
材料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
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
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
为确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必需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
除非局方同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前,应当表明符合本条(a)款第(2)、(3)、(4)项的要求,并向局方提交一份相应的制造符合性声明。
除非局方同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符合本条(a)款第(2)、(3)、(4)项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