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43条
第92.343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遥控台(站)
已经建立符合本规则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正常类、运输类、限用类)、遥控台(站)的型号合格证:
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按照本规则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
局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
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符合按照本规则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
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也可以按照局方接受的标准随所安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
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除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旋翼类)以上,或者载客19人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入融合空域飞行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