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59条
第92.359条 持证人的权益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时,可以获得适航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本章第三节规定时,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
对于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遥控台(站),可以集成在经审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更换用零部件可以获得适航批准标签。
根据局方批准的设计保证系统能力清单和相关程序,确认设计更改是否为重大设计更改。
根据局方授权开展设计符合性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