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57条

第92.357条 持证人的责任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要求:

持续保持符合本规则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承担本规则第92.311条、第92.353条的规定责任,同时:

维护设计保证手册,使其与设计保证系统一致。

确保在其内部使用设计保证手册作为基本的工作文件。

接受局方对设计保证系统的定期评审。

确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或者对其的更改符合适用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

除根据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开展设计符合性判定外,向局方提交证明符合本款第(4)项的声明及相关文件。

应当根据本规则第92.353条的要求向局方提供相关设计更改的信息。

设置符合局方要求的标牌或者标记。

当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型号合格证制造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向受让人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权益转让协议。

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允许他人使用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向对方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许可协议。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每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交付给使用人时,提供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在向用户交付第一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按照适用要求制定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用户提供按照适用要求制定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所有受影响的人员或者单位均可获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及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