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51条

第92.651条 证件颁发

局方作出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局方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