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49条
第92.649条 局方审查
局方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局方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章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
局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运行风险或者风险缓解措施有效性存在争议时,应当由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