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1001条

第92.1001条 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

未按照本规则取得有关适航许可,有关适航许可失效或者超出适航许可范围,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已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保持和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未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92.311条,未报告或者未按时报告故障、失效和缺陷的。

违反本规则第92.357条、第92.397条,未履行持证人责任的。

违反本规则第92.481条,未履行出口人责任的。

违反本规则第92.393条,违法转让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展示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本规则第92.459条,适航证的更改不向局方提出申请的。

违反本规则第92.483条,未按规定设置标牌或者标记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19条、第92.621条、第92.707条,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工作或者报告的。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因生产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由局方吊销生产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