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225条

第92.225条 国籍登记簿

民航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管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序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日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变更登记日期。

注销登记日期。

国籍登记簿应当在安全、防火场所保存。若登记簿为电子版,应采用安全措施和备份等方式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