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73条

第92.73条 从非民用和境外接受的训练

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操控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章颁发相应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条件:

按照非民用机构操控员的训练大纲进行的操控训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执照颁发当局授权的教员在中国境外实施的操控训练。

具有非民用机构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外国操控员执照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或者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认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