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1009条
第92.1009条 违反运行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于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给予其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运行人,给予其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92.531条、第92.533条、第92.541条、第92.543条,未按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接受相应空中交通服务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13条,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15条,未使用规定方式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17条,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实施运行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27条,未遵守高度表拨正程序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31条,未遵守视距内运行规则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41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未向局方提供相关资料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77条,未核实安全关键服务提供方相关能力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81条,未满足遥控站运行相关要求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85条,不符合飞行机组成员要求的。
违反本规则第92.695条,不符合飞行运行实施要求的。
违反本规则第92.703条,未遵守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