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1011条
第92.1011条 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第92.667条,对从事载客、载人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未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服务标准、锂电池等危险品运输管理手册、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的;或者从事载货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未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货物运输管理手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92.669条,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违反本规则第92.671条,未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向局方报送相关动态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营报告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