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473条
第92.473条 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依据特许飞行证运行前,应当符合登记管理相关要求。
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在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条件下飞行。
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运输或者作业飞行。
不得载运人员,除非是与该次特许飞行相关的人员并已被告知授权的内容和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做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由知晓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且持有局方颁发或者认可的相应执照的人员操控。
取得特许飞行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规则,并且应当避开空中交通繁忙区域、人口密集地区,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