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05条
第92.305条 合格审定程序和职责
申请人申请本章第92.301条所述证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包括:
申请人按照局方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局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在确认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局方根据需要组织审定委员会、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适航评审工作。
局方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件的决定。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前项所需的专家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正常类、运输类、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审批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以下行政许可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实施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许可证。
(ii)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
受民航局委托实施以下行政许可证件的审批工作:
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
(ii)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证。
(iii)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口适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