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403条
第92.403条 依据型号合格证的生产管理
如果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检查和生产试飞、保存技术资料和图纸、保留检查和试验记录、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并为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适航批准时,应当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
除非局方同意,在型号合格证颁发6个月之内应当按照本节其他内容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
如果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检查和生产试飞、保存技术资料和图纸、保留检查和试验记录、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并为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适航批准时,应当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
除非局方同意,在型号合格证颁发6个月之内应当按照本节其他内容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