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03条

第92.603条 运营许可适用范围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进行运营安全评估,获得局方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后,方可按照本章实施运行。

下列情况,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运行人取得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后,即成为本章规定的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运营规范是运营合格证的附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