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71条

第92.671条 信息报送和评价

运营人应当及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包括经营活动性质、运营区域、航线信息、起降架次、运营时间、作业量(包括但不限于载运人数、货物运输量、作业面积/里程等市场经营数据)等情况在内的动态信息。

运营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简介;

经营情况说明;

股东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民航局定期组织对运营合格证持有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进行诚信经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