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65条

第92.665条 撤销和注销

合格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依法办理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注销手续:

运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依法终止的。

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将其交回局方。

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