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41条

第92.641条 监督和检查

运行人应当接受局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

运行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行基地(如设立)或者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如适用)。

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现行清单。

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相关资料。

局方可以根据监督或者检查的结果,确定运行人是否可以继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