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95条

第92.95条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按照本章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在满足本章和本规则F章规定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ii)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ii)在满足相应训练要求下,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i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超视距运行。

型别等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可以担任相应具有型别等级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由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的操作,造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的,局方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或者相应等级。

对于教员等级持有人

在其所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权利和限制范围内,可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按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相应安全操控训练。

未具有教员等级或者教员等级过期未更新的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执照或者增加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训练记录。

在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