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393条

第92.393条 生产许可证及其更改

局方确定申请人符合本节的要求,应当颁发生产许可证,批准其按照本规则第92.389条规定的质量手册实施生产活动。如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相似的生产特性,可以在一个生产许可证之下生产多于一种型号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许可生产项目单是生产许可证的一部分。许可生产项目单列出准许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生产的每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编号和型别。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许可证长期有效。

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其生产许可证。

变更生产设施地点、增加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增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产品型别,或者同时增加设计批准证件和产品型别时,应当向局方申请生产许可证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