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87条
第92.687条 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应当对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起飞为目的开始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完全静止(包括关闭主推进动力装置)时间段内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定或者程序的措施,机长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
机长应当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向最近的民航及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者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或者由运行人指定的人员应当负责尽早向运行人报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的已知或者怀疑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