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19条

第92.619条 持续适航要求

运行人应当对持续保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状态负责,并在实施运行时确保: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证件持续有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应急救生设备工作正常。

遥控站以及指挥和控制链路设施设备处于确保特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工作状态。

为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状态,运行人应当指定符合本条(c)款规定资质的维修人员或者单位实施如下要求的维修工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持续适航文件中的维修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服务文件中的强制性维修要求。

如带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设备运行,《主最低设备清单》中规定的维修程序。

局方基于事故或者事件调查发布的其他维修要求。

除基于传统航空器设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维修人员或者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的相关要求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施维修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资格要求如下:

对于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非复杂维修工作,应当至少由按照制造厂家建议的规范通过了机型维修培训的人员实施。

对于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应当至少由通过了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知识和机型维修培训的人员实施。

对于任何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视为符合本款第(1)项、第(2)项的资质要求。

对于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复杂维修工作,应当由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对于遥控站和控制链路的维修工作,应当由通过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厂家或者其服务提供商建议专项培训的人员实施。

上述维修工作包括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系统或者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查、测试、修理、排故、换件或者翻修工作。对于已经获得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更改的实施,也视为维修工作。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部件实施任何维修工作时,都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的持续适航文件、服务文件中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实施,并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准备合适的工作单卡,以记录所实施的维修工作。

正确使用规定的工具设备,并确保工具设备的可用状态。

使用规定器材,并确保器材的合格状态。

确保工作环境满足要求,并保持现场整洁有序。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遵守安全注意事项。

如实规范填写维修记录,并在完成后签署维修放行证明。

运行人应当妥善保存维修记录和维修放行证明,直至被下一次维修工作全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