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17条
第92.617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设备要求
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按照本规则C章的相应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和国籍登记,并按照本规则第92.453条取得与其适航批准类别相应的适航证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安装与飞行规则相适应的航空器状态信息探测设备,并且对于载人载货的情况安装了与运行场景相适应的应急或者救生设备。
遥控站或者操控设备应当具有显示本条(b)款状态信息的仪器仪表。
具有符合局方要求的有效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
建立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保存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对于接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及运行控制服务提供方的用户,应当符合相应的接口规范。
对于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允许带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设备运行,应当具备符合局方要求的《主最低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