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459条
第92.459条 适航证的颁发和更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按照本规则第92.457条完成适航检查工作,局方确认申请人符合要求后,即可颁发适航证。
对于根据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申请人在依据本规则第92.455条提交申请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任何更改,应当向局方提出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按照本规则第92.457条完成适航检查工作,局方确认申请人符合要求后,即可颁发适航证。
对于根据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申请人在依据本规则第92.455条提交申请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证的任何更改,应当向局方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