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9条
第92.69条 飞行经历记录
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填写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飞行经历记录信息中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包括:
用于满足本章中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用于满足本章定期检查和近期飞行经历要求的航空经历。
出示飞行经历记录:
在局方或者局方委托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操控员应当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除了机长以外其他所有操控员的飞行经历时间需要签字证明或者电子确认。
非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