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7条

第92.67条 执照的变更、放弃和注销

在按本章颁发的执照上更改个人信息,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在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上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等级,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并申请较低权限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

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执照或者等级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时,局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执照的注销手续:

执照有效期满未更新的。

执照持有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自愿放弃执照或者等级的。

执照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执照权利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