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667条
第92.667条 一般规定
运营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持续符合运营合格许可条件。
运营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运营。
从事载客、载人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服务标准、锂电池等危险品运输管理手册、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
从事载货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货物运输管理手册。
运营人在和用户、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用户、消费者告知其具备的运营资质、服务标准、投保各类保险以及相应保险金额等信息,保障用户、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