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527条

第92.527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要求

局方按照相关规范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系统并按照局方相关要求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

在同一空域内,同时只能由一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提供管制类服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不能同时作为运行人。

跨越不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服务区域的飞行,运行人及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相互间联系,保障全过程飞行安全且始终满足相关空域或者航线准入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使用的服务系统应当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交互空域及航线、飞行活动申请、起飞前确认、身份及飞行动态等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