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55条
第92.55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条件
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相应等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持有按照本规则第92.51条(f)款规定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如适用);申请人不能满足本款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限制。
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操控技能训练,满足适用于所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操控技能的实践考试。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章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