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53条
第92.53条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类型的执照:
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类别和级别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类别等级:
飞机。
(ii)飞艇。
(iii)滑翔机。
(iv)旋翼飞行器。
动力升空器。
(vi)自由气球。
(vii)特殊类。
对于审定为单个操控员操控,有类似操纵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由局方确定相应的级别等级。
对于下列航空器,当申请人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型别等级要求时,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型别等级:
审定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
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教员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教员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