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81条
第92.81条 定期检查
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通过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下列飞行经历、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a)款要求的定期检查:
前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等级飞行经历记录证明。
按照本章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除教员等级外)实践考试。
按照本章第92.83条规定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熟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