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第92.707条

第92.707条 维修管理体系

为确保落实本规则第92.619条规定的持续适航要求,运行人应当在其管理人员中指定一名具备其主要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资质和经验的责任人,并建立了至少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管理体系:

建立了有效的维修计划管理系统,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各项维修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

对运行人实施的维修工作,配备了所需合适的厂房设施、技术资料、工具设备、器材和维修人员。

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能够有效管控所实施各项维修工作的工作质量。

运行人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其所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站和控制链路系统运维档案,并在发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转移时随同移交。

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以编制维修管理手册的方式明确维修管理体系落实本条各项要求的具体规范,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