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第21.3条 豁免 第21.4条 飞行手册 第21.5条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第21.6条 ETOPS报告要求 第21.7条 生产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第21.8条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 第21.9条 零部件的批准 第21.10条 替换件和改装件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21.11条 适用范围 第21.13条 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的资格 第21.15条 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第21.16条 专用条件 第21.17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第21.19条 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第21.20条 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第21.21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 第21.24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 第21.25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第21.26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第21.29条 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第21.31条 型号设计 第21.33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35条 飞行试验 第21.37条 试飞驾驶员 第21.39条 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第21.41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21.44条 持证人的责任 第21.45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47条 转让性 第21.50条 持续适航文件 第21.51条 有效期和证件检查 第21.53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第21.55条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书面权益转让协议的责任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

第21.91条 适用范围 第21.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第21.95条 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 第21.97条 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 第21.99条 要求的设计更改 第21.101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第四章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11条 适用范围 第21.112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要求 第21.113条 适用要求 第21.114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 第21.115条 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第21.116条 转让性和持续适航文件 第21.117条 持证人的责任 第21.118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119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提供书面许可协议的责任

第五章 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

第21.121条 适用范围 第21.123条 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 第21.127条 航空器的试验 第21.128条 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试验 第21.130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

第21.131条 适用范围 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第21.135条 机构 第21.137条 质量系统 第21.138条 质量手册 第21.139条 生产地点或者生产设施的变更 第21.140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141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21.142条 许可生产项目单 第21.143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21.144条 生产许可证的转让性 第21.145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146条 持证人的责任 第21.147条 生产许可证更改 第21.15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第21.151条 展示

第七章 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21.170条 适用范围 第21.171条 适航证的类别 第21.172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申请 第21.173条 适航检查 第21.174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第21.175条 对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第21.176条 适航证的更换及重新颁发 第21.179条 适航证的有效期 第21.180条 适航证的展示 第21.181条 适航证的转让性 第21.182条 适航证或者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更改 第21.183条 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的申请与颁发

第八章 特许飞行证

第21.211条 适用范围 第21.212条 特许飞行证分类 第21.213条 特许飞行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21.214条 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第21.215条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第九章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21.301条 适用范围 第21.302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第21.303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第21.305条 机构 第21.307条 质量系统 第21.308条 质量手册 第21.309条 生产地点或者生产设施的变更 第21.310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311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颁发 第21.313条 有效期和转让性 第21.314条 适航批准 第21.316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 第21.319条 设计更改 第21.32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第十章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21.35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21.352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第21.353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第21.355条 机构 第21.357条 质量系统 第21.358条 质量手册 第21.359条 生产地点或者生产设施的变更 第21.360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361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颁发 第21.363条 有效期和转让性 第21.364条 适航批准 第21.366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 第21.368条 偏离批准 第21.369条 设计更改 第21.37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第21.371条 进口零部件的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十一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21.401条 适用范围 第21.403条 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第21.405条 出口适航批准的形式 第21.407条 出口适航批准的申请 第21.409条 出口适航证的颁发 第21.411条 适航批准标签的颁发 第21.415条 出口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标牌或者标记

第21.421条 民用航空产品的标牌或者标记 第21.423条 PMA件、CTSO件和关键件的标牌或者标记 第21.425条 要求

第十三章 修理

第21.43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21.433条 修理方案 第21.435条 修理件的生产 第21.437条 限制 第21.439条 记录保存 第21.441条 持续适航文件

第十四章 设计保证系统

第21.47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21.473条 设计保证系统 第21.475条 设计保证手册 第21.477条 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员要求 第21.479条 设计保证系统的更改 第21.481条 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 第21.483条 检查 第21.487条 设计机构的权利 第21.489条 设计机构的责任

第十五章 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21.501条 适用范围 第21.503条 评审项目 第21.505条 申请 第21.507条 评审结论 第21.509条 持续评审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21.601条 未报告故障、失效、缺陷或者ETOPS相关事件的处罚 第21.603条 未履行持证人责任的处罚 第21.605条 未按规定获得设计更改批准的处罚 第21.607条 未按规定展示证件的处罚 第21.609条 制造地点变更未通知局方的处罚 第21.611条 违反规定变更质量系统或者设计保证系统的处罚 第21.613条 未按规定获得证件更改批准的处罚 第21.615条 违反规定转让证件的处罚 第21.617条 未按规定设置标记标牌的处罚 第21.619条 未按规定申请适航批准标签的处罚 第21.621条 拒不接受局方适航检查的处罚 第21.623条 对弄虚作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件的处罚 第21.625条 生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罚 第21.627条 航空器未进行适当维护和修理的处罚 第21.629条 将未取得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产品投入运行的处罚 第21.631条 对适航证件失效或者超出适航证件规定范围飞行的处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21.701条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第21.702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