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14条
第21.114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
局方确定申请人符合第21.112条和第21.113条的要求并且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后,申请人可以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补充型号合格证的一部分,改装设计批准书数据单是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一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
该民用航空产品原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
型号设计更改的描述、使用限制、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制。
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长期有效。
局方确认必要时,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