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15条
第21.115条 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在受理补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之前,局方应当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者技术性协议。
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述资料:
按照局方规定格式填写的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国外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设计更改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修正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
证明符合本规定第21.113条的资料;
符合局方确定的审定基础的声明书;
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资料。
局方审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并且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后,确认该设计更改符合下述要求,颁发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13条所确定的有关适航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和局方为使安全水平等效于第21.113条的规定而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21.113条所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国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为使噪声和燃油排放物水平不超过第21.113条的规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补充型号认可证数据单是补充型号认可证的一部分,内容应当包括: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
该民用航空产品原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型号设计更改的描述、使用限制、局方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制;和
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适用内容。
有关适航规章、噪声规定所要求的手册、标牌、目录清单和仪表标记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下列各项应当至少有中文表述:
机上所有对旅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机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机外营救人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方法的文字标记和标牌;
旅客可能使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
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补充型号认可证长期有效。局方确认必要时,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