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366条
第21.366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
需要表明机构变化时,修订第21.355条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受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确保每一生产的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且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
按照第十二章的要求为CTSO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用CTSO件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商标、符号或者局方接受的CTSO件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CTSO件制造人设施出厂的零部件的任何部分;
对于每一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可获取用于确定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需的设计资料。CTSO件制造人应当保存这些资料直至其不再生产为止,因不再生产而不保存时,应当向局方递交资料的复印件;
保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确保在局方要求时可获取;
确保局方了解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