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23条

第21.123条 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

制造人如果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确保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均可供局方检查;

在制造地点保存所有第21.31条和第21.41条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完成第21.127条和第21.128条要求的所有检查和试验后,将其记录保持至该民用航空产品永久退役;

允许局方实施任何用于确定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必要的检查或者试验,包括在供应商的设施实施检查或者试验;

按照局方要求为包括关键件在内的民用航空产品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用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商标、代号或者局方接受的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制造人设施出厂的民用航空产品的任何部分(例如,组件、部件或者替换件);

除非局方同意,在型号合格证颁发6个月之内应当按照第六章取得该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