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27条
第21.127条 航空器的试验
制造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航空器,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航空器的试验:
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生产的航空器均应当按此检查单进行试飞;
生产试飞程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对配平、操纵性或者其他飞行特性进行操作检查,以确定生产的航空器的操纵范围及角度与原型机相同;
由试飞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对操作的每一部分或者每一系统进行检查,以确定在试飞过程中,仪表指示正常;
试飞后确定所有仪表均有正确的标记,并已配齐各种标牌和所需的飞行手册;
在地面检查航空器的操作特性;
检查航空器所特有的其他任何项目,该项检查应当在地面或者飞行操作中有利于检查的状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