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319条

第21.319条 设计更改

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进行设计更改的规定如下:

设计更改的分类

对PMA件设计的“小改”是指对批准基础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对PMA件设计的“大改”是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设计更改的批准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小改。零部件制造人可以按照局方可接受的方式批准PMA件设计小改。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大改。在将设计大改纳入按PMA件的设计之前,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获得局方的设计大改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