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31条
第21.31条 型号设计
型号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确定民用航空产品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第21.17条第(二)款中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特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