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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21.11条 适用范围 第21.13条 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的资格 第21.15条 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第21.16条 专用条件 第21.17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第21.19条 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第21.20条 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第21.21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 第21.24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 第21.25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第21.26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第21.29条 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第21.31条 型号设计 第21.33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35条 飞行试验 第21.37条 试飞驾驶员 第21.39条 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第21.41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21.44条 持证人的责任 第21.45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47条 转让性 第21.50条 持续适航文件 第21.51条 有效期和证件检查 第21.53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第21.55条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书面权益转让协议的责任
第21.10条 目录 第2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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