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0条
第21.10条 替换件和改装件
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替换件或者改装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
依据局方的生产批准生产的;
标准件(例如螺栓或者螺母);
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规定为维修或者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的规定,在维修许可证持有人批准维修项目范围内,在其质量系统控制下制造的、在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修理或者改装中消耗的零部件。
除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外,任何人不得声明其生产用于销售目的的替换件或者改装件适合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